想请问律师:1、如前夫与女儿公正后再婚,育有子女,前夫死后本人的女儿收回房屋,其再婚的妻子和子女有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吗?2、本人的女儿可否与前夫公正脱离父女关系吗?3、前夫死后的外债女儿有义
更新时间:2006-06-21 20:05:53
问题描述:
本人婚前有一套拆迁分房(使用权),2004年与前夫离异。法院判决前夫以10万元分5年偿还,作为本人的一次性房屋财产补偿,房子归前夫所有。但至今其并未履行偿还,本人向法院申请后房子处于冻结状态。现前夫在再婚前,提出要与女儿公正。要求本人先已5万左右购买房屋的产权,后前夫协议赠送房屋全部所有权给女儿。前夫有房屋使用权,直至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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