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的这张“借条”可否作为我向原告讨要工资的证据,(也就是可否当庭以“借条”为证据提出反诉)
更新时间:2006-06-21 18:46:20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感谢您为我出主意想办法! 我的证据在案情介绍中提及,我最想不通的是:法律重证据,应该是证据的全部,原告提供的唯一证据是:《借条“今借李坤岭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元。工资另算 工资与孙志斌另算 梁多生 2004.4.16 》。证据本身含借款与工资双重内涵,法院是否应该根据“借条”全意要求提供原告或孙志斌支付我工资的证据?在原告拿不出向我支付工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判决吗?借条上写有工资问题,原告接纳并付款,证明原告与我存在工资关系,否则原告绝对不能支付写有工资问题借条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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