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醉酒导致伤亡,这一条款中,醉酒的标准是什么,是通过什么法律条款来体现的?
更新时间:2006-06-14 20:28:31
问题描述:
刘云石生前为云浮市创业石材有限公司马赛克车间主管,2005年11月1日,刘云石因公外出吃饭,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于2006年元月12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在06-00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上认定了刘云石是在外吃饭后返回公司上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实,以刘云石为“醉酒导致伤亡”为由认定刘云石在2005年11月1日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致其死亡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或不属于视同为工伤。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文规定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并对两者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从云浮市交警部门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上,可以看出当时刘云石血液酒精含量为37.8mg/100mL,并没有达到80mg/100mL的醉酒驾车标准,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刘云石属酒后驾车。劳动部门没有采纳交警部门的认定意见,在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认定刘云石当时是醉酒,而且以此理由认定刘云石是“醉酒导致伤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做出认定刘云石在2005年11月1日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中死亡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或不属于视为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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