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劳动损失具体如何界定?如何计算?2.约定的试用工资能否就此被公司分解成基本工资和加班费?3.补交社保如何追究?
更新时间:2006-06-12 17:06:27
问题描述:
2005.8.1本人加入顺冠公司。2006.3.1公司以能力不胜任为由无偿辞退。本人申请仲裁要求:1.未提前通知,应补1个月及50%的违约罚金2.已工作7个多月,应补个月及50%的违约罚金3.加班费4.补交社会保险。仲裁结果:以未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未支持第一项请求;而因用人单位将原约定的试用工作,将其分解成基本工资和加班费,仲裁庭不予支持。而社保问题仅属投诉,不作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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