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目前认为此事处理过轻,请问此事是否构成《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的猥亵罪、二百六十三条的入室抢劫和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公私财物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另外,《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二者对猥亵的界限是如何规
更新时间:2006-06-08 14:25:37
问题描述:
2006年6月2日2时许,我的一亲戚(女)在租住房内睡觉,一不认识的男子敲开窗户进入房间,将我亲戚压在床上抚摸、亲吻,并用将其手指伸入其阴道,经过多次反抗后,该男子不再侵犯我亲戚,但其乱翻房间内东西和包,事后,我亲戚发现钱包及470元现金不见了,经公安机关的调查钱包和现金也是该男子当时翻包的时候拿走的,。其间,我亲戚用一小刀将该男子的衣服多处滑破,身上也有小刀的伤痕,衣服上还沾上了一些我亲戚阴道的血液。目前,该男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九条以猥亵和盗窃将其各行政拘留十日,共计二十日,合并执行。(注:本地盗窃罪刑事案件的最低限额是5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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