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券购买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元)买卖合同纠纷-先履行后付款的买卖合同关系。
更新时间:2025-07-08 14:12:57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券购买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买卖合同纠纷-先履行后付款的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系个人酒店房券销售者。2025年2月22日,被告李申通过微信向原告购买
阜阳宝龙温德姆酒店单晚住宿房券,双方约定:
1. 房券价格为人民币360元(含酒店住宿成本及原告利润);
2. 被告通过原告电话给酒店先行入住,第二天付前一日付房券费用。
2025年2月22日,被告通过原告续期入住酒店2712房间。23日,24日分别要求续房,续住按照360元/晚计算,原告基于信任同意其请求,并在23日款未到账情况下(被告截图显示卡为t+1支付),依然基于信任给其房券续期24日房间费用。
实际履约:
1. 被告于2025年2月22日凭券入住首晚,微信已正常收款360元。
2. 23日,24日续住两晚。两晚房券费经多次讨要,最终2月26日原告中行收到360元,仍欠360元。
3. 拖欠房券费用360元至今。
原告多次催要(2025年2月24日-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后拒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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