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未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承诺书约定聘用合同违约金为1万元,我可否不进行赔偿或减少赔偿?
更新时间:2006-05-30 22:49:58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1年8月应聘于(本人非应届毕业生)深圳一家民办学校上班,学校于2005年4月为本人办理调户手续,学校因此强迫要求本人签订5年服务期合同,并约定5万元违约金,每年以一万元计算。2005年7月,单位又与本人订立学年聘任合同,但未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但有另外一份合同签收承诺书表,承诺书在签收表的上方(当时签字时未见),承诺书约定聘用合同违约金为1万元,签收表上有我的签名,但承诺书没有单位所盖的公章和法人签字,本人亦未持有此合同。本人于2005年8月底参加政府教育系统的招调被录用而辞职引起合同争议。请问,两份合同都有效吗?我可否不进行赔偿或减少赔偿?另外情况补充:学校在招聘教师广告和在向录用老师的承诺中表示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老师办理调户手续(并未告知有服务期协议一事).2004年3月就开始办理调户手续,待档案2办好后才告知,调户最后手续也到2005年5月才办好.此案件经劳动局仲裁裁定聘用期合同有效,但因未约定具体违约金数额而未确定赔偿.签字表有本人的签字,承诺书处因未有本人签字也未需赔偿.服务期合同判决本人赔偿25000元.后区法院一审却判赔偿承诺书10000元,服务期合同赔偿50000元,我无法承受如此大的赔偿数额,我想上诉,有赢回的机会吗? 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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