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异地律师调查取证,主张该村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2条,我方主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更新时间:2025-06-26 10:59:25
问题描述:
在四川
绵阳市
北川县羌族村发生一起村道交通事故,在石椅羌寨村路一条单向双车道且无限速标志的村道上,因一辆车辆阻挡视线,发生“鬼探头”,肇事车辆与当事人发生碰撞,当事人目前在ICU已某某4天,接近死亡,因因肇事者与交警大队长为亲兄妹关系,且在主观和客观上用言语威胁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北川县律师不敢接单,请异地律师调查取证,对方车速56-6某某之间,对方主诉未超速,主张该村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2条,同方向只有某某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车辆未违法,行人横穿马路违法,行人负主要责任,我方主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某某条,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公路限速为每小时 40 公里,肇事车辆超速,负主要责任。因此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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