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属于变更直接变更主体,合法么?
更新时间:2006-06-30 10:57:00
问题描述:
与本公司属于同一集团的另一独立法人公司发生一劳动纠纷(原告追索工资差额),在2006/4劳动仲裁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主体错误。后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2006/4/23开庭,法院于2006/5/15追加本公司为共同被告。因原告2003/7前在与本公司属于同一集团的另一独立法人公司,之后转到本公司工作。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但我们认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可以直接追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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