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更新时间:2025-01-19 20:52:14
问题描述:
过微信电话沟通2024年某某某某月29日于
大连58同城业务员王茜微信缴费3990元开通会员。后因业务很不理想,某某2月3日向58总部某某0某某05858申请退费,业务员的虚假承诺,欺骗拖延6天时间。耍懒不予退费,后多次拨打总部客服投诉退费问题,聊天截图等均发送,一直未解决,期间本机58同城注册号码拨打人工服务无故关闭,其他号码拨打正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 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 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鉴于以上情形,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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