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否可以做不是被告或不具备被告资格的抗辩2.我是否做要求返还已经付出的2000元的反诉
更新时间:2006-05-07 15:16:13
问题描述:
我是贵州山区一个镇级中学的新任校长,刚上任不久,就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原因是2003年在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将本镇的一个规模较小的当地的一个职业初中合并到我们重安中学,又把本镇的一个小型的民办中学改为职校,我们现在的就接受了原职校的大部分财产,承担了他们所有的债务.职工由教育局安排,一不分到我们学校,一部分到现在的新职校.而且新职校也享有了一定的财产,如职工住房.原职校曾与一电脑经销商签定了一分电脑购销合同,尚有2万余元没有还清,由于电脑换代快,大部分也不能使用了.去年,因为我们的上一任校长也许没有意识到这问题的复杂性,在电脑商来催债款的时候,偿还了2000元,然后又与他签了一份延期偿还债务合同.我上任后,电脑商又来催债,我查阅了所有文件,也没有一份文件说要将原来的老职校合并到重安中学,也没有文件证明要重安中学必须承担原职校的债务,所以我就拒绝了电脑商的无理要求,现在他就把我们重安中学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我觉得,我们现在很冤枉,因为这是我们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更何况也没有正式的文件作为依据,我觉得我们不具备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也不应该还那2000元.现在我很困惑.很想得到你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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