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此发票连同其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财务专用章,用此款为本单位垫付了货款,想知道这个案子怎么判?
更新时间:2024-12-14 21:31:38
问题描述:
2022年3月上旬,四川天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在回辽宁探亲期间,得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获利,便用长途电话与
义乌市某服装厂厂长蒋某联系,要蒋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生意。蒋某即以某服装厂的名义从义乌市税务局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50份),携带此发票连同其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财务专用章,匆忙赶到辽宁省某市峡山镇。两人商量后,由刘某寻找到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吴某某,按吴某某的要求,由刘某执笔,采取大头小尾、二次填写的方法,为义乌市某服装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累计虚开金额为某某0466060.2元,抵扣税额为某某779230.2元。蒋某按发票金额的2.5%提成,从中非法牟利26000元,用此款为本单位垫付了货款,单位账上欠蒋某26000元。案发时,两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抵扣税款。
想知道这个案子怎么判?涉及哪些法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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