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如何避免承担不应由股东A和B承担的责任呢?如果签壹份在股东C管章也就是公司工商变更期间,若发生任何纠纷由C负责,与股东A和B无关,这样可以避免掉股东责任吗?需要去公证吗?2、股东变更时,出让股
更新时间:2006-04-30 16:11:11
问题描述:
三个股东(用A(法人)、B、C代表)于05年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注册了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注册资金50万,首期投资款总数6万(2万/人)已经存入银行,因股东不和于06年4月初股东A和B提出退股,股东C想继续经营,提出将A和B的股份转让给他朋友D,于是股东C将D未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的公司章程、分别在匆匆忙忙的情况下拿给股东A和B签字,并答应A和B等D签完字过两天再将协议交给他们,第二天C向A索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公章、法人章及股东B的私章,原管章的股东A(法人) 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将公司所有的资料,包括工商职照、税务登记证、公司所有的章、支票等一并交给股东C,并无留下任何收条或签管章协议。股权协议里规定股东C及新股东D应在签订协议15日内结清剩余投资款。过两天股东C一直没和股东A和B联系,股东A和B就找股东C索要,股东C一直找借口推托说等变更手续办完就给他们一起送去。现在不仅拿不回股权转让协议和剩余投资款,最担心的还是公司所有的章都在股东C手上,现在他已经在准备变更的地址开店营业,很担心在未变更前,股东C以公司的名誉跟另一方签订经济合同,若产生任何经济纠纷,股东A和股东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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