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消权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7-10-19 14:06:08
问题描述:
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现准备破产清算。
公司现总资产为负,即总负债远远超过总资产,主要为工资、合作经营的借款、应付其他公司的货款等。公司目前已无现金收入,只剩余一些设备。
公司曾经成立分公司,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需的资金由分公司负责人自行筹措,未从总公司得到任何拨款,只有部分设备。分公司在举债经营时也出现严重亏损。
公司还曾经在外地设立过代理商,代理商为经营此公司产品投入不少,但总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给代理商购买设备的发票。
其公司总经理,自前年下半年起即未正常领过工资,且个人多次拿出现金来补贴到公司以维持公司运转。至此,公司对其个人的债务约为15万。
问题一:分公司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以总公司拨给分公司的设备来抵消总公司应付给分公司人员的部分薪水?
问题二:代理商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可因为公司破产而提请终止,并要求赔偿因公司破产对代理商造成的损失(代理商的全部投资,代理商因终止经营造成的损失)?
问题三,总经理可否行使抵消权,用几台设备来抵消其补贴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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