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在审批程序、时限上他们有过错吗?合法吗?依据哪条法规可向他们追究责任。
更新时间:2006-04-26 20:27:07
问题描述:
我们向国家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工程开工批准文书(已递交规范审批表、施工图纸等一切相关资料)。7日报送的,16日行政机关出了一份《审核意见书》,上面写了“不合格的内容应作重新修改,修改后重新报批”,但到24日《审核意见书》也没有发出送达我们。(此行政机关在公开网站上向公众承诺此审批事项属于10个工作日内解决的)。24日我们就视作已同意,按图纸开工了。现在此行政机关说我们是未收到任何批准文件,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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