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商人落户北京需满足以下条件:
- 连续3年担任企业负责人;
- 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 企业纳税不低于80万/年,或近3年不低于300万元;
- 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不低于100人,或连续3年本市人员为职工总数的90%。
2. 入户申请人包括:
- 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 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 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3. 申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
丰台和
石景山区常住户口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在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 没有犯罪记录并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
- 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300万元;
- 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90%以上。
4. 申请第四条所列地区以外的区、县常住户口的,应当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和下列条件:
- 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4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150万元;
- 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