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这个合同是否合法,或者说是否公平;如果我算违约,违约金怎样算比较合理;2、我现在所在单位是今年新成立单位,只是说是由和我原单位合作的单位投资的,是否有连带关系也算?3、我有胜诉可能吗?或者说我
更新时间:2006-04-24 12:26:16
问题描述:
从2004年7月15日到2006年3月31日在上海的一家私营IT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软件开发人员、项目经理等职位。在离职后,我选择了与原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上班,现在这家单位是我原单位的客户,不存在竞争关系,是合作关系。原单位以我在2004年7月12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的条款“无论何种原因员工在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火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受雇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内委托翰明科技进行软件开发的客户单位”为由,要求我赔偿违约金200元每月×21个月×11倍供4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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