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盐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将“50周岁,应予解聘或辞退”制订在文件中,有没有法律依据,合法不合法;二、我从二十几岁的小伙子到两鬓斑白,将整个青春都奉献给了个体劳动者协会,性质研
更新时间:2006-04-24 09:55:21
问题描述:
我是盐城市、亭湖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南洋分会主任。1983年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为南洋分会宣传委员,负责个体户教育工作,1987年负责南洋分会全面工作至今[每届都是选举产生的,本届还未届满]。1999年开始每年与我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性质为临时工,合同一年一签,2005年合同中又增加了“50周岁不在聘用”的内容,2006年未与我签订合同。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我满50周岁],亭湖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将解聘通知书送给我,并于三月一日将我工资停发。解聘依据是:一、中个协《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规范化建设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款“任、聘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二、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盐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盐工商个字[2001]6号文件,第二条“聘用人员为临时用工”;第五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应予解聘或辞退:1、年满50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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