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内服务说明中使用“独家首创”的文字,但是没有政府部门或组织的证明文件证明是独家首创。而在客观上确实属于独家首创,这样的行为,可以根据消法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吗?
更新时间:2006-04-24 22:34:50
问题描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我在商铺内墙上的服务介绍中使用了“独家首创”这样的文字。于是要求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而我认为是自己创造的,就是自己创造的。工商部门也没有可以证明我不是独家首创的证据。但却认为,我这样的文字违反了效法50条6款的规定。认定我这样的行为属于“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