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帮我分析一下,列举出相应的法条,谢谢。
更新时间:2006-04-17 23:05:57
问题描述:
我家一处三室楼房于2005年11月18日出租,事件发生时,承租人不在家。事件: 年三十晚,阳台靠楼梯一侧玻璃被震(炸)掉六块,原来坏掉一块,共九块玻璃,现仅存两块。当晚本单元楼门进口处雨搭下站着的人被落下的玻璃划伤。 大年初一早八时许,接到受伤者父亲电话,说其二子昨晚出去放鞭炮被我家阳台掉下来的玻璃划伤,现已住院。我们立即赶去医院看望。初三,我们又买了近百元的礼品去医院看望,伤者不在,我们又赶去其父亲家(与我们已出租房屋同一个单元)。据伤者母亲讲,二儿子受伤后,长子跑回家说其弟弟可能被鞭炮炸伤,后来才弄清楚是玻璃所伤,他们先找110,110说这不是人家故意伤害,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我方分析: 受伤者携儿子(五六岁)出去放鞭炮,未在楼门前开阔的院子中放鞭,而是站在雨搭下(为了保护小孩),但只有他燃放的礼花之类的鞭炮才能炸坏我家阳台靠楼梯一侧的玻璃而造成自身受伤。如果是共震,为什么阳台正面的玻璃未脱落,本栋楼还有两家类似的钢窗玻璃未掉,况且我家是楼边,较为宽阔。受伤人及家属意见:他们提出的观点是窗户年久失修加之年三十晚鞭炮的共鸣引起震动,致使玻璃脱落伤人,损害赔偿应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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