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例中,位于S镇的陈A与周×合建房的第四层住宅的所有人到底是谁?是陈A还是陈B?如果系争房屋仍权属陈A,王×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查封”,并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
更新时间:2006-04-13 15:20:31
问题描述:
该判谁是系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这是发生在珠海经济特区的一个真实案例.1999年8月,陈B在陈A的多次恳求下,同意以12万元买入位于S镇的陈A与周×合建房的二、三、四共三层住宅。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陈B到2000年2月已分两次付清了双方约定之购房款。陈A亦给陈B写了两张收款白条。但两陈均未履行房屋转移的法定手续,也没有要求对方一起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变更登记。所以,直到今时今日,三层住宅的所有人仍登记在陈A名下。2000年3月,陈A以自己分包到某政府工程后,自有周转金不足为由,要求王×给予支持,还主动提出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作抵押担保。经多次协商,王×答应了陈A的要求。双方签订了包括陈A以房屋作抵押担保内容的借款协议。陈A收到王×的借款后,除了写收款收据之外,也依约把S镇的陈A与周×合建房的第四层住宅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了王×。借钱时,王×曾要求与陈A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但陈A一方面说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麻烦,另一方面又信誓旦旦地保证一定会依时清还债务,最后,王×并未坚持,因而,该项抵押担保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债务到期后,陈A并未履约,还企图玩失踪赖债。王×在2002年3月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权。珠海市J区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判陈A应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债务清偿。但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陈A继续玩失踪逃债,王×只好在2002年7月底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希望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陈A用作抵押担保的房屋“查封”,并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所得价款实现债权。陈B得知自己向陈A“买”的房屋将要被法院查封后,在2002年10月向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J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4月召开听证会,并在2003年9月作出裁定:驳回陈B的异议申请;异议被驳回后,陈B在2004年5月又向J区人民法院下属的S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引出一宗新的房屋确权案。该案虽已立案近两年,但却休庭休了一年多,直至今日仍未有裁决结论。2006年2月J区人民法院却又作出裁定,撤销了自己原在2003年9月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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