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
香港或
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照顾的香港或澳门亲属(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法律依据:《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须由本人书写一份情况说明,A4纸打印,内容包括:
⑴本人情况:姓名、本人身份、身份证号码、户口地址、现住址、有无户籍迁移、工作、简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在其他省市申请过定居申请、联系方式等本人的基本情况。
⑵家庭成员情况:直系亲属的基本情况、主要社会关系人的基本情况、住址及联系方式。
⑶婚史:在港澳父母的住址、工作、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父母的婚史情况及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的情况,本人包括港澳关系人的婚姻情况,是否为首次婚姻、有无离异丧偶、有无婚生或非婚生的子女情况、子女的归属及抚养情况等。
3、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香港或澳门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香港或澳门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父母系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父母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证明。
4、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申请人的申请表后签署意见并盖章,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中共党员身份的还另需党员关系所在的党组织出具意见,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7、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