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上五项情况,我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二、是否构上刑事处罚?三、律师见意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06-04-07 23:28:1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一个私营公司的负责人。现与公司职工于某(其在2002年7月-2005年5月担任公司负责人,已于2006年1月离职)发生一些纠纷,具体如下:一、于某在担任负责人期间,多次向公司借款共计16750元(其中在借条中注明事由的有7550元。例:今借现金2000元用于某单位请客,并无合法凭证说明事实。)至今止其共归还2600元,另公司在2005年2月因周转原因向其借款8000元(相抵8000元)。总之,于某尚欠款6150元。二、于某在担任负责人期间,私自挪用公司支付给供货商货款6000元。三、于某在职期间,私自收取公司应收货款其计17792元。(已全部确认,有部分单位拒绝取证)四、于某在职期间(2005年9月-2006年1月)私自做成业务,其确认签字共四笔。五、于某在担任负责人期间,将公司产品交给公司代销商徐某代销,现公司产品已销售,但货款不明(代销商徐某称已付给于某,于某称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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