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你在扣我奖金和工资时没有获得授权委托书,无书面证据,不也在赖账吗!
更新时间:2006-04-04 15:55:04
问题描述:
当事人:吴** 工作单位:**航空公司 卢**是**航空公司副经理,将我的年终奖金扣压,不让我领取,还要扣我工资。无正当理由;而卢占**谓的理由是2005年12月27日下午4时至5时我帮助崔**、董**出四张机票,旅客刚走出售票处,崔**就回来了,我就将机票款交给她。当时过程是这样的:那天下午一直到4点左右都没有卖票,董**就同崔**说他先走了,崔**看我在售票处就同意了,过了一会,崔**送她姐姐出售票处,让我给她卖票和接电话。不一会就有上午问讯的旅客且报了两个旅客姓名,下午又带来另外两名旅客姓名一起卖票,起飞时间是晚上20:40分南京至重庆,机票价共计叁仟玖佰陆拾元整。打好机票后打保险,保险没有打出来。我让旅客到机场卖。我收好旅客肆仟元人民币整钱,并找旅客肆拾元,旅客出门后一会儿,崔**回来,一进门我就对她说卖了四张机票,这是肆仟元,(钱我还没有放入抽屉)让她找我肆拾元。她拿出机票存根联,算了一下是叁仟玖佰陆拾元,我给她肆仟元人民币,她找我肆拾元,取走了存根联,非常高兴的样子,我接着说保险没有打出来,她高兴的说没关系。她以后没有上交这笔机票款。到2006年元月19日财务追查,元月24日上午还没有人承任这事。后问到旅客才知道是我卖的机票,然而在当天登记交款单时,崔**就开始实施她的阴谋,即侵占公款,卢占礼在崔**和董**的鼓动下实施以下两种方案:第一:摸摸自己的口袋鼓不鼓,鼓就拿出来。第二:就是谁卖票谁交钱。我没有选择,因为自己卖出的票较多,一时无法回忆。当天下午5时左右我骑车到**购物广场时,心中忽然开朗,2005年12月27日下午一幕展现在眼前,以及我与崔**茹谈的话,她说上午**开业人很多,她跟着人流走了一圈,什么也没买;我还讲,我觉得这样的场所尽量少去,因为国际上经常报到踩踏事件较多。她说我讲的对。2006年元月24日晚我向卢占礼汇报了这一情况。在我的再三要求下,2月08日下午3点,我、崔**、董**座下来再次协商,卢占礼开场白是今天能谈成就按今天的,谈不成就按2006年元月24日说的,我接着就拔通110电话,赭山派出所派了两名警察到我公司,我们简单地汇报了机票的情况,其中一名警察将卢占礼叫到经理办公室说了一会,卢付经理就改变了说话的方式,要求我、崔**、董**都来叙述一下2005年12月27日下午4点至5点各自做了什么?我叙述当初发生的情况后,要求崔**说说;崔**就是不说,她说她保密,愿到法庭上说。派出所警察说崔**有权保密、不说。派出所警察走后,卢**经理多次要求崔**说一说当天4点至5点做什么。然而崔**多次要求董**帮她作证。董**也多次这样说:“她(崔**)可能没来,应该没来”。这样的话。崔**感到自己的把戏快要揭穿,就大哭大闹,又要找赵**经理(法人)。我自认为领导能按照派出所警察提供的处理方法处理问题,真理一定是真理,没想到赵萌听了崔**的一面之词,不听我的解释,一定要我赔这笔款。我到**公安经侦大队叙述此事,他们说钱的数量不够侦破条件,让我到检察院。检察院说让单位出面上告三个人中有人侵占公款才可以查。我把这种情况向卢**汇报。卢**说这是不可能的,永远不可能。并口头通知我下月将扣我的工资,我不服这一通知。 第一:根据公司规定,财务必需在每星期一做报表,向售票员要上星期的机票款。从2005年12月27日卖票款到2006年元月4日一上班就能查出,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元月19日才问此事,谁一时就能回忆起来呢。 第二:公司对当班人规定,谁当班谁就对当班的一切问题负责。她---崔**信任我,我给她帮忙,是我和崔**之间的事,作为领导站在崔英**的立场上帮助她再次向我要款,领导怎么就知道我没有给崔**这笔款,领导可以让崔英茹找我要钱啊!然而这里面董**是最知情的人,崔**说不说谎只有让董**交这笔款,因为董军对当班的票款负责,他也就会名正言顺地向崔英茹要这笔款。也就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了。 将以上情况概括如下: 一、2005年12月27日下午4点至5点之间卖出肆张机票。 二、这一天下午当班人是**、崔**(崔**)。 三、董**、崔**(崔**)都没有向卢**或赵**请假。 四、我在2005年12月27日下午4点至5点间卖票行为不是卢**或赵**安排。是与董*、崔**(崔**)自愿达成的帮忙行为,是无偿帮忙。 五、排除以上四条不谈。正常情况下,2005年12月27日下午售票款应该是董**交款是不是? 六、正常情况下,我帮他们出售机票款应该给当班人,而不是直接交给单位。 我说单位已经扣了,他们都可以说让我从单位要回这笔钱,让他们来交,如果单位不存在或单位也不承认有这一扣款事,我又该怎么办?! 十三、我当时的行为是对当班人负责,而不是对单位负责、更不是对你卢**负责。 十四、如果我是外单位人,帮助他们俩售出机票,他们也是没交款,这时你该怎么办?你怎么扣我奖金和工资,你卢**是不是要到我家里搬东西啊? 十五、卢**你不是法人,你的行为只代表你自己,你在扣我奖金和工资时没有获得授权委托书,赵萌(法人)没有说这肆张机票款让我交,不交我就扣你奖金和工资。无书面证据,以衙后他说他没讲这样的话,也不知道这事,行不行?你肯定说我是领导不会赖的,我认为你卢占礼对这样简单的机票款都处理不好,可以看看你的水平。这里请问,崔**(崔**)是不是正科级干部,不也在赖账吗!你用什么说明你们不赖,经常开会不也是谁当班谁负责吗!你不也改变了吗?! 十六、关于董**给崔**(崔**)作证:她可能不在、应该不在的说法。因为董**自己不在怎么给崔**(崔**)作证,如果作证也是矛盾的。 十七、当天董**走后交给崔**(崔**)这是事实,董**应该清楚,如果记不清,又怎么记清崔**(崔**)应该不在、可能不在呢!涉嫌共同欺诈。 十八、崔**(崔**)可不是一天在售票处工作,在登记中的错误难到是她的一时漏。 十九、如果是两位同时离开岗位一会,这肆张可不是一分钟、两分钟就能出售好的,还要数这肆仟元人民币,还要打保险,虽然没有打出来,但也要操作时间。 二十、公司、董军、崔**(崔**)都是这肆张票的受益人,公司受益百分之三,董**、崔**(崔五保)各受益千分之二点五。 二十一、如果我没有给崔英茹(崔五保),为什么我报警后,卢**改变说话策略,要求我、崔**(崔**)、董**各自叙述2005年12月27日下午4点至5点各自做什么?为什么董**就是说记不清,崔**(崔**)就是不说、原到法庭上说,因为我给钱时没有证人,她不怕露馅。她错了,因为我同崔**(崔**)之间在当时是义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出票是否正确、保险正确与否、以及机票款。 二十二、现在卢**、崔**、董**共同对我进行欺诈。根据《民事通则》第66条、第68条之规定。卢**不按公司规定谁当班谁负责要求;崔**(崔**)玩无赖,死不承认。董**没有肯定说崔**(崔**)没有在,但有所偏向。这里卢**起着决定作用,如果卢**按公平的立场处理,即谁当班谁负责之精神处理这起纠纷,也就不复杂了。 如果卢占礼当初说谁卖票谁交钱的话,就是崔英茹(崔五保)打死我,我也不可能把这叁仟玖佰陆拾元人民币给她。如果法院判董军、崔英茹(崔五保)各负担一半责任,董军肯定会说他走时向崔英茹(崔五保)交待了,也肯定地说崔//(崔//)2005年12月27日下午来上班了。如果做好事都进行记录,都不要忘记,时时防止别人害,那么我们就必须每天将摄像机放在头顶上进行录制了。如果我利用崔//(崔**)、董**的空子,现在他们俩还可以报警。这一切的“如果”都是卢占礼的不公平处理导致的。卢占礼有没有得到崔**(崔**)什么好处,我想纸是包不住火的。 二十三、2006年4月3日上午8点左右,你说我头脑有病,是你扣我奖金和工资造成的。 请求:一、追还奖金和工资合计叁仟玖佰陆拾元人民币整。 二、精神抚慰金叁佰元人民币整。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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