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是不是应该由对方保险公司全额支付?
更新时间:2024-05-10 13:26:59
问题描述:
去年我发生了交通事故,我是非机动车,对方是机动车。警察判定我是主要责任。现在医药费10000元,三期鉴定误工费120天,营养费60天,护理费60天,金额在交强险范围内。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些费用是不是应该由对方保险公司全额支付?
是不是与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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