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7年9月24日甲乙双方签订《土地租赁使用合同》并按《土地租赁使用合同》第二条,判决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24-04-28 21:25:32
问题描述:
于2017年9月24日甲乙双方签订《土地租赁使用合同》并按《土地租赁使用合同》第二条,第5款、第7款的相关约定缴付相关款项(含2017年度的土地租金)及一次性的土地复耕费,次年以各种理由推委不缴付土地租金,〈土地是用作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而部分农田已受破坏,在几年催收租金不果的情况下,通过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以违反新修订土地法63条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以缴付的所有款项还要通过法律诉讼追回。有什么好的建议提供?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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