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以上事件可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否?(03年的诉状原件和写错的结婚证)谢谢!
更新时间:2006-04-01 22:31:01
问题描述:
你好! 因感情确已破裂,但分居时间没满两年,法庭要求提供感情破裂证据: 请问 以下事件可否作为证据 1.原告在2003年曾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未受理(未受理原因是因为《结婚证》上原告的姓名有一字写错把“--妹”写成“--珠”),2003年写的诉状原件还在! 2.《结婚证》上原告的姓名有一字写错把“-- 妹”写成“--珠”! 2006年原告到婚姻登记部门开据相关证明,更正原告姓名。法院受理了这次诉状!(但诉讼费从03年的四百元涨到现在的八百五十元了 题外话) 请问律师,以上事件可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否?(03年的诉状原件和写错的结婚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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