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 医疗费:
1.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2. 备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并非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 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 备注:单位无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可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 交通费、食宿费:
1. 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 要求:需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需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 康复治疗费:
1.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2. 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通过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 辅助器具费:
1.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安装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1.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
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 护理费:
1. 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程度,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