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镇里都在办宅基地证,能不能少交或者抵扣,这8000多元是房屋超出面积的有偿使用(房屋超出面积80

更新时间:2024-04-15 16:13:27
问题描述:
10年前我农村修的房子面积超了,主动交了3600元的罚款给国土局。现在镇里都在办宅基地证,我超了面积要发我8000多元,我说我10年前交了3600多元能不能少交或者抵扣,村办公室回应说不能,原来是国土局办的,现在是农委办,这8000多元是房屋超出面积的有偿使用(房屋超出面积8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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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咏洁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152-2337-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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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按照民典法相关的法律依据
    2024.04.15 1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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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婕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153-2040-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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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建议直接咨询国土局处理
    2024.04.15 16: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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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法网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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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5 1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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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建房超出审批面积,是不予审批通过的,需要重新调整面积;如果是在前几年,土地确权以前已经建房,需按照标准交一定的费用,有偿使用超出部分的面积;另外,对于总面积严重超标的,对多出的宅基地予以回收处理。
    超出面积收费标准:
    (1)超出20平方米以下,不收取费用;
    (2)超出20-70平方米,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
    (3)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
    注:因各地情况不一,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可询问当地有关部门办理。
    1、若建房已经办理了合法的审批手续,有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针对面积超标的情况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如有偿使用费,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是合法的,不会被拆除。
    2、但是,如果隐瞒面积超标的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处到,就会被视为违章建筑,那么不仅需要进行罚款,还要被要求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4.04.15 12: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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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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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建房超出审批面积,是不予审批通过的,需要重新调整面积;如果是在前几年,土地确权以前已经建房,需按照标准交一定的费用,有偿使用超出部分的面积;另外,对于总面积严重超标的,对多出的宅基地予以回收处理。
    超出面积收费标准:
    (1)超出20平方米以下,不收取费用;
    (2)超出20-70平方米,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
    (3)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
    注:因各地情况不一,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可询问当地有关部门办理。
    1、若建房已经办理了合法的审批手续,有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针对面积超标的情况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如有偿使用费,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是合法的,不会被拆除。
    2、但是,如果隐瞒面积超标的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处到,就会被视为违章建筑,那么不仅需要进行罚款,还要被要求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4.04.15 12: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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