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和谢某相互给对方买了一定的物品。是对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以及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不退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04-17 14:47:29
问题描述:
贾某(男)与谢某(女)经亲友介绍认识。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都比较满意。而且双方的父母对这门亲事也非常满意。为了确定恋爱关系,两家选定一好日子举办了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贾某的父母送给谢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玉手镯一套,贾某用自己的积蓄为谢某买了一枚价值人民币6800元的铂金钻石戒指送给谢某;谢某送给贾某一套价值3000元的西装一套。订婚后,贾某和谢某相互给对方买了一定的物品。其中贾某给谢某的东西价值人民币10000元,谢某给贾某的东西价值人民币3000元。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多次发生争吵,贾某便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谢某同意解除婚约。但是当贾某提出返还赠与给谢某的礼物时,李某以自己也赠与对方礼物、是对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以及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不退还。此外谢某还要求贾某由于其无重
大理由解除婚约给其带来的伤害予以损害赔偿。双方为此起诉到人
民法院。问:贾某、谢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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