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4-04-12 23:50:58
问题描述:
2019年7月,刘先生应聘某电器销售公司销售经理后被正式录用,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销售业绩连续3个月排名末位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后刘先生因业务量考核排在倒数被“末
位淘汰”,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刘先生应当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刘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先生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现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淘汰”刘先生是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约定,当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非“解除”合同,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此案例中刘先生被末尾淘汰制淘汰是否有效?并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解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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