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被砸伤,运输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当时由其雇请司机吴某驾驶。本案三原告为何种类型的共同诉讼人?
更新时间:2024-04-07 08:52:22
问题描述:
案情: 洪某去“美美理发店”剪发,店主姜某用剃刀正为其刮胡须时, 突然一声巨响,洪某遂昏迷过去。原来,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邓某驾驶大客车时,发现对面
东风车抢道超车,为避免相撞而急转弯, 却一头撞进理发店。
·理发店坍塌, 姜某被砸伤, 洪某被瓦块打晕, 且姜某因受突然击打, 其剃刀将洪某耳朵割去半只。经交警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存在重大过失, 东风车方承担主要责任,运输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东风车系个体户王某所有,当时由其雇请司机吴某驾驶。理发店为陈某所有。现洪某、姜某、陈某欲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问题:
1、本案
三原告为何种类型的共同诉讼人?
原告可以将哪些人确实为被告
被告为何种类型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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