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他们的要求合理吗?我应该赔偿这么一大笔钱吗?
更新时间:2006-03-27 19:38:50
问题描述:
我是2004年7月应聘到中山市南华医院,当时南华医院还在筹建,并没有开业,所以南华医院安排我去中山市阜沙医院进修,并签订了进修合同,但合同没有写具体进修到什么时候,只是笼统的写上到医院开业为止。当初南华医院负责人说2004年底就开业,结果没有开业,后来要我们继续进修,又说2005年3月份开业,结果又没有开业,所以一直进修到现2006年三月份才叫我回南华医院正式上班,现在我提出辞职,可医院却要我赔偿14800元。理由是赔偿他们付出的赔养费,可我在进修期间南华医院只发给每月500元进修工资(不包伙食),这算不算是我进修付出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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