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甲乙公司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决定再次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河区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更新时间:2024-03-31 12:11:26
问题描述:
广州甲乙公司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仲裁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合法有效。发生合同纠纷后,甲方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仓储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乙方积极回应诉讼,辩称甲方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要求法院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2022年1月13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将一审判决送达双方,双方均表示不满。乙方认为本合同有仲裁条款,法院无权受理,决定再次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于3月1日口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天河区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2)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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