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这些信息可以在省级司法行政网上查询。
2. 鉴
定结果由鉴定机构以书面鉴定文书形式出具并交鉴定委托方,要查询鉴定结果,需与鉴定委托方联系。
3. 司法行政部门只负责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
4. 鉴定结果有时不能在省级司法行政网上查询,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公布鉴定结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
5.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或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若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或特殊鉴定事项,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时间。
6. 司法鉴定机构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若鉴定事项复杂、疑难或需要较长时间检验,经负责人批准可
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若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7. 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需具备与所申请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并具备较强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具备明确的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和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且每项业务需有三名以上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