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系夫妻,两人同住于某市望花区。2007年1月,王某以性格不合会做怎样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4-03-23 13:11:37
问题描述: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两人同住于某市
望花区。2007年1月,王某以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致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破裂沩由,向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辩称,性格不合是原告的托辞,经常吵闹是原告故意破坏家庭关系,原告离婚的判决书于2007年4月19日生效。2007年9月3日,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類。
2007年9月5日张某也以第三者插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
离婚。
问题:1.如果你是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立案阶段应当做哪些准备?
2.如果你是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法官,面对张某的起诉,会做怎样的处理?真正原因是第三者插足,表示绝不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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