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于25天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本案例存在哪些不妥之处?
更新时间:2024-03-05 08:39:42
问题描述:
某房产公司
新建一住宅小区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勘察、设计及施工企业,并委托监理单位对该项目实施监理,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在设计图纸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下,交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按经验将二层板中箍筋间距由120变为150,厚度由120变为100;在浇筑混凝土时,施工人员在商品混凝土到场后,即自行进行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于25天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四年建设单位发现屋面出现漏水,于是要求施工单位保修,施工单位以合同中该项工程约定的保修期为两年为由拒绝修复。
问题:1、本案例存在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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