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第二份培训合同约定的课时已完成一半,请问审判长该怎么判处?
更新时间:2024-03-02 22:51:47
问题描述:
原告张某2019年7月、11月先后与被告教育公司签订两份《学习方案》(即培训合同),约定被告安排老师为张某儿子(中学生)进行数学、英语课程的一对一辅导,合同对授课老师的资格未做特别约定,对张某儿子的成绩目标未做约定。两份合同的培训费用(课时费)共计6万+6万=12万元。后张某支付了全部12万元课时费。至2020年10月,第一份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第二份培训合同约定的课时已完成一半,对应的课时费为9万元。培训期间,教育公司先后安排多名老师为张某儿子授课,其中部分课程的授课老师没有教师资格证。张某儿子的学习成绩并未提高。2020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2份《学习方案》(即培训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全部教育培训费用120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已完成课时价款的三倍罚金90000×3=27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教育公司对以上诉请均不予认可。
请问审判长该怎么判处?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