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邻采光权及是否拆除封闭阳台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7-09-06 15:42:42
问题描述:
甲与乙均住天某小区一栋四层楼内,对所居住之房屋均有私有产权。该楼每层居住两户。甲住四楼,对四楼之两套房屋具有产权,乙住同一门洞之三楼。甲乙之间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
(一) 甲于2004年冬将三、四楼之间三楼以上第二个楼梯的台阶处用
要板封死,在上面留一仅供自家出入的小门。乙认为甲封闭楼道影响了自己的采光权,阻断了消防通道,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在反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05年,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拆除封堵的要门。
(二) 甲乙所在的楼没有凸出室外的大阳台,为保暖,2003年乙在自家房屋北侧阴面
(三) 乙发现甲家也有同样的封闭阳台,严重的损害了整栋楼的使用寿命,严重危害他人居住环境,亦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封闭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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