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了一周不能连上7天班。
国家实行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
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按此推算,每个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工时制度。
劳动者工作时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准备结束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是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是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