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们并没有用书面文字来约定一定要30天才能走人(以前的同事离职也没有这么久的)在职期间能否提出劳动仲裁?是否也能要求老板支付我的保险金及加班补贴?
更新时间:2007-09-04 13:19:38
问题描述:
现在老板答复我的是,在30天之内他找人来接手我的工作(因为这个月单位要搞招商会,需要人,再加上我是熟手,所以他不同意放我走),可是我们并没有用书面文字来约定一定要30天才能走人(以前的同事离职也没有这么久的),并且他不同意补办保险。因为去年5月至12月期间的考勤记录遗失,但是有从去年7月至今每月的工资表复印件,也有今天1月至今的考勤记录(5月份的遗失)。还有一份押金欠条。
还有就是他不出据“离职通知书”
想请问: 1、在职期间能否提出劳动仲裁?我如果不遵守30天的时间会有什么后果? 2、如果我主动离职是否也能要求老板支付我的保险金及加班补贴? 3、我掌握的证据足够吗?如果找同事证明我去年5月入职,需要几个人的证明?电话录音可以吗? 4、因我身体有病(老板也知道),如果这30天内病情突然加重,需要手术,是否会对我造成不利? 我要怎么办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