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暴力执法,可以到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
暴力执法不仅体现在行为上,还表现在语言上。行为体现为推拉、殴打、或者强制扣押、
占有、毁坏相对人财产等行为。
语言上表现为辱骂、恐吓、威逼、威胁等语言攻击。
暴力执法本质就是行为和意识上的攻击,本质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暴力执法严重侵犯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基本价值,损害法律威信,破坏政府形象,阻碍法治和谐社会进程。
使执法者的距离与广大民众逐渐拉远,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显现。暴力执法已在民众的心中留下了恶劣的印象,破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