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1996年依法定程序全部履行完成法定义务后执行终结完毕了事的以物抵债裁定书。综合楼及该楼占地
更新时间:2024-01-01 13:51:11
问题描述:
您好!我的案件1996年依法定程序全部履行完成法定义务后执行终结完毕了事的以物抵债裁定书。综合楼及该楼占地八亩土地使用权就可以成为法定
物权人,本人应当拿回属于自己的执行财产,谁料,晴天霹雳,本来二十多年前已经依法执行完毕的程序某某高院和乌市中院滥用职权,一意孤行自己撤销了自己的执行裁定,还说是合法程序,就此因为他们所谓的合法撤销行为,让本人巨额的执行财产落空。经过层层申诉上访,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基层人民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不予受理。我发现最高法院给我发过来三次通知书,分别是,2013年12月5日最高法院(2013)执监字第238号(于高院联系的通知书)
2015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2015)执监字第143号通知书(要求某某高院依法审查并妥善处理),
2018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24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最高
法院执行局为什么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像,(2015)执监字第143号通知书要求某某高院对此案件其依法审查并妥善处理,另一个作出是驳回申诉通知书。请问,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像怎么办?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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