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A为该房地产公司所有两块土地使用权证的原权利人,B以
更新时间:2023-12-22 20:15:32
问题描述:
2010年9月2日某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其中A持有公司 99%的股权,B持有公司 1%的股权。A为该房地产公司所有两块土地使用权证的原权利人,但由于资金困难未能如期进行两块土地的开发,即将被该市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无偿收回。因而B和C打算拿下该两块土地,但考虑到土地开发未达到国家要求时的转让费很高,故而商量决定,由A以两块土地使用权出资,B以3万元现金出资共同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实际上B和C已经全部按照与A的约定支付了全部的土地转让款并履行,A只是名义上作为公司股东,在土地开发达到国家要求的比例后,再将股权从A处转移至B处。 和C也协商确定,由B出面持有房地产公司1%的股权,其中B所持有的1%股权由B和C各占50%。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B和C发生争执,故而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由双方对两块土地共同开发进行地面
工程建设,但由双方各执一块土地使用证分别向银行进行抵押,以获得地面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其中 B以甲土地使用权证向银行抵押贷款500万元人民币,C以乙土地使用证为黄某向银行的贷款办理抵押担保。后,由于黄某拒绝偿还其所欠银行贷款,银行向某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乙土地及其地面建筑,以偿还黄某所欠银行债务。某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依据申请查封了乙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由于法院的查封导致乙土地上的建筑无法进行正常销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