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与黄永彬共同财产?是否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生前财产?遗嘱内容能否将其财产赠与其继承人以外的
更新时间:2023-12-20 12:37:59
问题描述:
被告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1990年7月,蒋芳伦继承
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芳伦,并以其名义办理了
房屋产权手续。1996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芳伦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
2001年,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期间一直由蒋芳伦及其家属护理。2001年4月20日,黄永彬丽霞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出售住房的一半价款4万元及所用手机赠与张学英,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局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同月22日,黄永彬去世。张学英即持遗嘱要求蒋芳伦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江阳区法院。
蒋芳伦继承所得房产是其个人财产还是与黄永彬共同财产?理由是什么?
黄永彬是否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生前财产?遗嘱内容能否将其财产赠与其
继承人以外的人?
江阳区法院应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请否?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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