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再婚后,是否应当判决被告的行为得害了原告的抚养权,监护权构成得权行为?
更新时间:2023-11-28 20:12:35
问题描述:
2016年1月7日原告张某(女)与被告辛某(男)在河北省廊坊市
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
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小辛(2013年6月生)归女方
抚养,男方每月付抚音费800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便归没有再婚的一方抚养:若双方都再婚,则按原协议办。2017年1月,张某再婚后,辛某几次去接孩子未成。2018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的母亲家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张某以辛某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其任所地法院起诉。 问题: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的行为得害了原告的抚养权,监护权构成得权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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