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是指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案件。在我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如下:
1.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a. 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b. 违法排放含铅、汞、镉、砷、铊、锑等重金属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c.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
d.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e.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f.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g.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百五十株以上的;
h.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一人以上轻伤的;
i. 致使公共场所、居民区、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环境质量严重下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j. 致使道路、河流、湖泊、水库等公共场所严重污染,长期无法恢复使用的;
k.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淘汰的污染防止设施,或者采用虚假证明、冒用他人名义、违法转让等方式,严重污染环境的;
l. 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