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和受害方是熟人,会计开了《收据》但未盖章。在受害方多次追讨下
更新时间:2023-10-19 19:24:15
问题描述:
2007年底被告称:自有“**家具市场建筑工程”要开工,内中《中央空调》要招标,因和受害方是熟人,交37.5万元《投标保证金》即可中标承揽。中标5日内返还。原告2008年1月7日交给被告老婆(会计)37.5万元。会计开了《收据》但未盖章。事后双方既无
合同有无工程,钱被夫妇二人(董事长、会计)窃为己有。在受害方多次追讨下,加害方于2009年9月30日上午9:00还款1万,并在收据下方写上受害方嫌少,要求何时还余款给个承诺,后经双方交涉加害方又用另一支笔在《收据》左上角写上《分次付》,右上角写上自己的名字《某某》。而后。加害人换了电话、搬迁了办公地址,新址有门卫,无加害人电话允许进不了大门。虽被害人年年追讨,被害人、加害人相互失联,未能讨回分文。2023年原告诉讼被告《
不当得利》,结果法院以《
诉讼时效》驳回,现已进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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