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持续违约?
更新时间:2006-03-08 08:49:23
问题描述:
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提交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相关证件的义务,是否也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出卖人2000年6月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产权登记中约定:“ 出卖人在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起60天内备齐资料,向房地产产权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应按出卖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证件。如因出卖人过失未能办理权属登记,出卖人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现该商品房早已具备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条件,且出卖人于2003年7月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但买受人至今不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证件,严重影响了出卖人的项目收尾工作。现出卖人已向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提交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相关证件的义务,但按照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据此,本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适用那么出卖人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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