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约定解除,另一种是法定解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1、因
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
4、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别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规定的别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